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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指南

发布日期:2017-06-14浏览次数: 字号:[ ]

※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此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均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员工花名册》,其中五证合一企业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五证合一企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提供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一寸登记照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即时审核。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回登记申报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五证合一企业单位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即为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事项包括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申报核定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及核定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实际核定年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7、8月份申报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27%(单位19%、个人8%);失业保险1%(单位0.7%、个人0.3%);基本医疗保险10%(单位8%,个人2%,大病医疗统筹标准:8元/月·人);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分为1-8类行业分别按0.2%、0.4%、0.7%、0.9%、1.1%、1.3%、1.6%、1.9%计征,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为3.12‰。工伤、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即用人单位未代扣代缴的应承担滞纳金责任。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的待遇如何解决?

答: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长期欠费,欠费期间的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欠费单位负责。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咨询热线:4219319  42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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