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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发布日期:2011-08-15信息来源: 枝江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事项名称: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行政审批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内容 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年12月8日施行)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湖北省劳动力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政府许可和审批后具有相关的法律效率
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批时限 8工作日
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注册登记正、副本复印; 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固定的从业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资金; 4、有3名以上具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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